咸阳市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2浏览次数:250

    近日,咸阳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从1月起,城镇职工持医保卡可购买“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消毒用品。同时,今年市区内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7月起可在任意定点医药机构持卡即时报销。
   扩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新通知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还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和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用于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单位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不报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的费用(该饮片、药材需要用于中药配方)。
    同时还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消毒用品。
刮痧板、拔罐器以及Ⅰ、Ⅱ类医疗器械,包括血糖监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 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器材均在支付范围。
   门诊大额慢性病部分病种扩大用药范围
    将门诊腹膜透析患者用药(仅限重组人促红素每月不超过40000IU,骨化三醇每月不超过30粒)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同门诊大额慢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支付比例。
    同时,将聚乙二醇干扰素а-2b注射液纳入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范围,治疗周期、支付比例等同慢性丙型肝炎的聚乙二醇干扰素а-2а注射液治疗。
   调整门诊特殊病申报鉴定时间及享受待遇
    新政策要求城镇职工、居民门诊特殊病资料(含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人员资料)上报至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时间为每年5月5日至5月15日。门诊特殊病鉴定时间为每年5月25日至6月5日。
市级统筹区内鉴定通过的参保人员自7月1日起可在定点医药机构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就诊或购药。
    “以往,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必须在选定的一家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费用需本人垫付,一年后统一报销。2015年7月1日起,可持医保卡在任意一家定点医药机构购药即时报销,极大的方便参保人员。”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
   增加参保人员办理异地手续次数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办理异地手续,新政策将参保城镇职工办理异地安置、城镇居民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时间从一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两次,即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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