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院〔2023〕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是指对教职工禁止和限制的行为范畴。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述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招标采购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或擅自向学生收费。
(十五)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二级学院(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和调查取证部门,人力资源处、工会等为复核部门,纪委为监督部门。
(一)受理部门需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和学校监察部门,并在十五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对教职工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职工的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三)调查核实结束,受理部门将取证事实并书面调查报告、处理建议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四)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五)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六)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教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七)教职工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于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八)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根据教职工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都将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实施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作出):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二)对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说明,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