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院〔2023〕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为聘任在教师岗位、实验技术岗位、辅导员岗位的人员。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考核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公平公正,通过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的结合运用,充分发挥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工作部、纪委、校工会、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各二级院(部)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进行考核,二级学院(部)中层干部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实施本人回避制度,其他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参照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分为两类:人才引进(招聘)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九条 人才引进(招聘)考核方式主要有:书面函调、档案查看、实地走访、师德师风同行评价推荐、网络大数据调查等。
第十条 教职工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纳入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采取打分、评级等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个人填写《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议,确定自评等次。
(二)综合评议。教职工个人所在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教职工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评议等次。各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三)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五)学校批准。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档案。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师德师风优秀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爱校爱生,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工作投入等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考量。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应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 违反教育部关于师德建设六禁令、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任何一条情形的;
2. 存在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
3. 受到学校处分的;
4.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未出现以上应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但受到学校或各单位各部门通报批评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者,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并作为校级及以上师德师风奖励评选和推荐的基本条件。学校设立“师德标兵”荣誉称号,每两年从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的教职工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师德标兵”。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的入门条件。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取消其1年内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其2年内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每位教职工的师德表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